法律咨询 | 司法考试   | 律师律所 | 律师随笔 | 法律法规 | 法律新闻 | 经典案例 | 法律论文 | 合同范本 | 法律知识 | 律师交流
本站首页 | 一对一咨询 | 法律文书 | 律师合作 | 案件委托 | 法律人才 | 律师博客 | 法律论坛 | 律师加盟 | 律所加盟 | 投诉建议
 
 
颂布单位: 江苏省溧阳市
文    号: 溧政发〔2006〕66号
发布日期: 2006-04-05
生效日期: 2006-07-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溧阳市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2006-04-05】
=前方律师网= 字体:【
序和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对公民的晨练活动免费开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综合性公园应对公民的晨、晚练活动免费开放。

   第十一条  体育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的维护、管理等费用,由各级财政视开放情况作适当补助,经市体育局考核验收合格后按年度支付给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体育设施。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市体育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归还体育设施并保证设施完好。

  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市体育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先行择地新建偿还。新建的体育设施的面积、标准不得低于原设施。

   第十三条  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应遵守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健身设施和环境,不得影响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严禁在体育健身活动中渲染封建迷信、色情和暴力,严禁利用体育健身活动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市体育局应根据国家体质测定标准,制定公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公民体质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新建、扩建住宅区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体育设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侵占、破坏体育设施的,由市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1  2  】
 
 
 
网站简介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招聘信息 联系方式 免责声明 友情链接
 
     

优秀网站导航: 中国律师网   合同法网   前方律师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律师协会
Copyright (c) 2006-2008 www.law158.com ALL RightsReserved 制作单位:裕杰软件
前方律师网业务信箱:law158@126.com 联系电话:0371-65738880  传真:65738880
河南省通讯管理局   豫ICP备07002191号  我要啦免费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