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司法考试   | 律师律所 | 律师随笔 | 法律法规 | 法律新闻 | 经典案例 | 法律论文 | 合同范本 | 法律知识 | 律师交流
本站首页 | 一对一咨询 | 法律文书 | 律师合作 | 案件委托 | 法律人才 | 律师博客 | 法律论坛 | 律师加盟 | 律所加盟 | 投诉建议
 
 
颂布单位: 重庆市
文    号: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6]第16号
发布日期: 2006-05-19
生效日期: 2006-09-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重庆市旅游条例【2006-05-19】
=前方律师网= 字体:【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重庆市旅游条例

(2006年5月1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1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16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规划的编制和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活动、旅游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旅游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方针、政策,确定重点旅游资源和旅游区(点),协调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建立相应的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旅游经济发展目标,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游行业协会的工作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申报评审、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定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旅游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

  新建或改造重点旅游区(点)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完善旅游区(点)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餐饮、住宿、娱乐、购物、消防、安全、医疗、环卫、停车等设施,提高旅游区(点)的接待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旅游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旅游经营、管理、营销、策划人才。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指导,组织开展旅游服务规范、标准、技能的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第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大型旅游活动,建立旅游信息咨询中心和旅游网站,加大旅游促销力度,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旅游高峰期,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住宿、

1  2  3  4  5  6  7  8  】
 
 
 
网站简介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招聘信息 联系方式 免责声明 友情链接
 
     

优秀网站导航: 中国律师网   合同法网   前方律师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律师协会
Copyright (c) 2006-2008 www.law158.com ALL RightsReserved 制作单位:裕杰软件
前方律师网业务信箱:law158@126.com 联系电话:0371-65738880  传真:65738880
河南省通讯管理局   豫ICP备07002191号  我要啦免费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