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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河南省郑州市
文    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发布日期: 2006-12-14
生效日期: 2007-02-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200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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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实地考察,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三)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征收专项资金的;

  (三)征收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工具装运、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将水泥和其他掺和料经专业厂(站)预先拌制后,用于建设工程的混凝土拌和物和砂浆拌和物。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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