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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河南省
文    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发布日期: 2006-08-01
生效日期: 2006-12-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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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对驾驶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不及时报警致使交通堵塞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四)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将营运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将非营运汽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元处以罚款。

  擅自设置或者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连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到现场救援,或者因处置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交通安全影响评价,或者不按评价意见实施,致使交通安全通行受到重大影响的;

  (四)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消除交通事故隐患的意见和建议不及时整改,致使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第六十九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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