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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河南省郑州市
文    号: -----------
发布日期: 2006-12-01
生效日期: 2007-02-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0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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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按规定进行用水、节水评估;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建设工程应当设计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水型生产工艺、设备和器具,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设施不得擅自投入使用;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用。

   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使用先进的节水器具、设备,改进用水工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器具,应当更新改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用水单位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器具。

   第二十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对用水单耗高于用水定额的生产企业,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新增其用水指标。

   第二十六条  用水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强制报废的用水设备、器具;冷冻机及其他制冷设备的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用于地温空调设备能量交换的地下水,使用后应当全部直接回补地下;不能全部直接回补地下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七条  下列新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且设计日用水量在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等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且设计日用水量在四百立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且设计日用水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现有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物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改造建设中水设施。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挖掘节水潜力。

  凡月用水一万立方米以上的,每三年至少测试一次,一万立方米以下的每五年至少测试一次。当其生产的产品结构和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半年内及时复测。

   第二十九条  禁止实行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三十条  禁止用自来水进行水产养殖和农业灌溉。

   第三十一条  营业性洗车场(点),必须使用节水型器具,优先使用中水。具有二个以上(含二个)洗车位的,应当建立循环用水系统。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

   第三十二条  建筑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生态环境用水,应当优先利用中水或雨水。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推广滴灌、微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为保证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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