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
(内政办发〔2007〕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1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
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开展以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内政字〔2005〕261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工作,大力开展对生产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检查、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和参与办矿问题进行清查的“三查”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具体表现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全面清理;关闭小矿山的力度不断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强化;产业结构调整和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步伐加快,“双轨制”全面并轨;规范工作全面展开,矿业开发的市场准入条件、规划体系、政府投入地质勘查的良性循环机制初步建立。全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第一阶段任务圆满完成。但是,在取得较好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地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扎实,特别是个别地区对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意识淡薄,在利用当地矿产资源招商引资中越权配置资源,私自批准开工建设选矿厂,造成一些热点矿种开采秩序混乱。二是由于受利益驱动,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偷采盗采资源的问题还时有发生。三是非煤矿山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优化布局工作难度大、进展慢。铁、有色金属等矿种选矿厂“小、多、散”,尚未形成规模优势,一些无合法矿石来源的选矿厂还未全部彻底关闭。四是基层监督管理的力量还很薄弱,专业技术人员少,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手段单一,还不能完全适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的要求。五是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治理与恢复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为确保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项任务,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巩固第一阶段工作成果,继续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盟市要继续以旗县为单位,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进行逐一梳理,及时掌握本地区内资源勘查、开采动态。按照责任到人、任务到矿的要求,开展面上动态巡查和重点地区突击检查,特别是对在期勘查项目中的圈而不探、以采代探、不按勘查设计施工,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情况、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及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施工或无故停止勘查满6个月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新发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重大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挂牌督办;对把关不严、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案不查、纵容包庇、隐情不报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违法违规案件高发地区的有关领导要追究责任。要公开立案、公开查处、公开曝光影响较大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认真落实“属地管理、按级负责”的案件查处责任制和上报备案、联席会议以及重大典型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查处案件机制,加大联合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