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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上海市
文    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发布日期: 2006-06-22
生效日期: 2006-07-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6修正)【200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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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6修正)

(2002年5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局可以委托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局实施的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市交通局认定具备实施行政处罚条件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市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规范运营、集中管理、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第二章  规划、投资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  本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

  本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由市交通局根据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听取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方面以及市民的意见,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第八条  市交通局根据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计划,并组织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线路设施和车站设施等运营功能配置规范。

  轨道交通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计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局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市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其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局划定。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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