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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湖北省
文    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发布日期: 2006-07-21
生效日期: 2006-10-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修正)【200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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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筑坝、拦汊等分割水面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国家所有的水工程标准划定,并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在河道、水库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确需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审核同意;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淘取金属或者矿产物;

  (二)挖筑鱼塘、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构筑设施;

  (三)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故道、旧堤等原有工程设施;

  (四)其他依法需要审批或者审核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跨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江河、湖泊、水库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跨市(州)、县(市、区)的江河、湖泊、水库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人民政府编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江河、湖泊的水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利工程水费。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节约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发、推广节水先进实用技术和设施,加强节水管理,修建、改造节水工程设施,加强取用水计量设施建设,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及自然条件,重点扶持推广喷灌、滴灌等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的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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