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司法考试   | 律师律所 | 律师随笔 | 法律法规 | 法律新闻 | 经典案例 | 法律论文 | 合同范本 | 法律知识 | 律师交流
本站首页 | 一对一咨询 | 法律文书 | 律师合作 | 案件委托 | 法律人才 | 律师博客 | 法律论坛 | 律师加盟 | 律所加盟 | 投诉建议
 
 
颂布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
文    号: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发布日期: 2006-08-03
生效日期: 2006-10-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南昌市梅岭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08-03】
=前方律师网= 字体:【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南昌市梅岭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6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6年8月3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梅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梅岭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梅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梅岭-滕王阁风景名胜区除滕王阁片区以外的景区,其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梅岭-滕王阁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梅岭片区的界线坐标划定。

   第三条  在风景区范围内居住以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风景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梅岭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对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利用实施统一管理。

  在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必须服从风景区管委会对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风景区的保护工作,加大对风景区保护经费的投入。

   第七条  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设施,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设施的行为。

  对在风景区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组织风景区管委会编制《梅岭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

   第九条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下统称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景区、景点的不同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利用公共媒体或者政府网站公开展示《详细规划》草案,并公布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和期限。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公布采纳情况。社会公众对《详细规划》草案有重大异议的,风景区管委会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予以充分论证。对未能采纳的意见和建议,风景区管委会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区规划的主要内容通过公共媒体或者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十三

1  2  3  4  5  】
 
 
 
网站简介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招聘信息 联系方式 免责声明 友情链接
 
     

优秀网站导航: 中国律师网   合同法网   前方律师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律师协会
Copyright (c) 2006-2008 www.law158.com ALL RightsReserved 制作单位:裕杰软件
前方律师网业务信箱:law158@126.com 联系电话:0371-65738880  传真:65738880
河南省通讯管理局   豫ICP备07002191号  我要啦免费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