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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文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发布日期: 2006-07-21
生效日期: 2006-09-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厂务公开条例【200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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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厂务公开条例

(2006年7月21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民主制度建设,保障职工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向职工公开本单位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和建设等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廉政建设的事项,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和推行厂务公开制度。

   第四条  厂务公开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科技秘密。

   第五条  企业行政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有关机构负责厂务公开工作。

  企业的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第六条  自治区和市、县(市、区)应当确定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厂务公开工作,本级财政应当给予一定的经费保障。

  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厂务公开工作。

  行政监察、国有资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审计、卫生、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工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本地区、本行业的厂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企业发展规划,投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

  (二)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贷款、担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

  (五)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六)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情况,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的情况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和管理情况;

  (七)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

  (八)职工招聘解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选优秀、先进的条件、程序、数量和结果;

  (九)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以及职业病防治措施、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情况;

  (十)民主评议单位领导人员情况,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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