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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
文    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发布日期: 2007-01-25
生效日期: 2007-03-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办法【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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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  在空港区内取水、排放污水,由管委会受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发放取、排水许可证,办理建设项目排水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报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在区内实施水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企业节约用水和实施中水回用。

   第二十九条  空港区内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建立严格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强化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事先介入,全过程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管委会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质量监督、文明施工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章 工商、财政与税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工商局在空港区设立分局,负责区内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区内各类企业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管。

   第三十二条  空港区设立财政分局,负责空港区的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区内的会计工作,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接受市财政和市国资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空港区的财政收入,扣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的部分后,全部留在空港区用于开发建设。

   第三十四条  市国税和地税部门在空港区设立分局,负责对在空港区的税收申报、征管,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等工作。

   第七章 投资与项目管理

   第三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产业和领域外,均允许投资者进入空港区投资兴业。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入驻空港区,设立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空港区内投资下列领域: 

  (一)围绕航空运输的货运仓储、物流联运、快件分投等现代物流业和保税业务;

  (二)以航空为主要运输方式的生物资源创新、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和绿色食品加工业;

  (三)基础设施、社会公用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四)围绕机场配套的商贸、会展、文化、教育、卫生和康体休闲等服务业;

  (五)适合临空型经济发展的其他产业。

   第三十六条  空港区内不得兴办下列项目:

  (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

  (二)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三)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的;

  (四)影响航空运输安全的。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在空港区投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享受国家、省、市投资优惠政策;

  (二)对成片开发和延伸产业链,集群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公司和企业,可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

  (三)对临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以及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更加优惠的政策予以扶持。

   第三十八条  管委会建立“一站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一站式”联合办公体系,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对手续完备的投资项目,管委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复或转报。对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可进入“绿色通道”,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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