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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
文    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发布日期: 2007-01-25
生效日期: 2007-03-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办法【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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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空港区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向管委会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第八章 其他社会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条  管委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区内的干部调配、人才交流、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工资计划等工作,并与市级有关部门在空港区逐步建立、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

   第四十一条  市公安局在空港区设立分局,负责区内的治安、户籍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管委会负责编制区内科教、文化、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进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发展金融、保险、会计、律师等现代服务业,为进区的投资者服务。

   第四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教育、医疗等机构在空港区设立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发展公共教育事业和公共卫生服务,为区域内职工和居民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医疗保健服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

  有关部门在空港区设立分支机构事宜,由管委会与该部门共同商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逐步设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原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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