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科教兴林、依法治林的方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加快林业发展,有计划地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产业,发展商品林,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或者指定地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自主采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控制林木采伐量,推广节柴改灶和替代能源,减少森林消耗量。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以私有私养为主的畜牧业,加强草山、草场建设,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防治、良种培育、饲料加工、畜产品加工和产品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完善水利基础设施,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经营各类水利、水电工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水电发展规划,把水电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培植。在自治县内生产的电力应当满足县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自治州全额留自治县的照顾。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严格保护耕地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发展规模经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土地开发、复垦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地质灾害防治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资金、物资等方面的照顾。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有偿使用。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矿产资源。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自治州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结合实际制定交通发展规划,以改造和提高主干道公路等级为重点,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县、乡、村公路和水路建设,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依法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市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电信和邮政事业,加快城乡通讯、信息网络建设。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自治县城镇建设应当体现民族特色,以县城为中心,乡镇集镇为重点,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城镇化进程。
农村房屋建设应当合理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实行就地改造,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对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