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和边境贸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边境贸易的管理和服务,设立边贸货场、边民互市交易市场,促进边境贸易的发展。
自治县的边境贸易,享受国家和省在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少数民族风情、自然生态景观、边境口岸和产业开发观光等旅游资源优势,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促进旅游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生活环境,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项目、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创造就业岗位。组织劳务输出,鼓励劳动力合理流动。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贫困山区作为扶持的重点,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批治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建设项目、资金投放、物质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大力培养当地生产需要的各种技术人员,使各族人民尽快脱贫致富。对失去生存条件的,有计划地实行易地扶贫开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年加大扶贫资金的投入,组织单位和个人对贫困人口进行对口帮扶。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地方财政收入,自主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享受国家和省、自治州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和其他方式的照顾。在财政不能自给时,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增加对自治县的转移支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确保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支农、教育、科技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制定乡、民族乡、镇的财政管理办法,逐步增加对民族乡的投入。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地方财源的培植,努力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强化财政监督,严格财经纪律,提高投资效益。国家、省、自治州下拨的各项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需要从税收上照顾和鼓励的,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给予减免。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省、自治州统一的减免税收及其他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保障各族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加快发展高中教育,稳步发展学前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努力扫除青壮年文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