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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云南省
文    号: -----------
发布日期: 2006-05-30
生效日期: 2006-05-30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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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倡导各民族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的优良传统。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保持和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民族乡和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各项补贴和津贴,并可以实行自治县津贴。

   第五十三条  每年12月7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1天。

  苗族花山节、瑶族盘王节和傣族泼水节,全县各放假1天。

  自治县内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规范性文件名称等必须冠以“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全称。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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