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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
文    号: -----------
发布日期: 2006-07-07
生效日期: 2006-07-07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200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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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1990年4月13日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8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3月16日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6年7月7日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结合沧源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佤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临沧市管辖,自治县境内还居住着汉族、傣族、拉祜族、彝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勐董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坚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文化繁荣、边疆巩固、环境优美、社会稳定、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加强对各族人民的民主法制教育,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民族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勤劳勇敢、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提倡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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