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开采矿产资源。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享受省、市留成比例高于一般地区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完善优惠政策和招商引资保障机制,吸引和支持投资者到自治县开办合资、合作或者独资企业,从事当地优势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方面的开发性生产经营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乡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设置商业网点。鼓励农民参与集市贸易,发展个体运销和合作商业,促进商品流通,搞活城乡市场,满足城乡人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开展边境经济贸易和边民互市,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口岸管理,简化出入境手续,方便边民、客商和车辆出入国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进出口加工企业,参与边境贸易,支持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技术输出,推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沧源崖画、广允佛寺等民族文化资源和崖画谷、南滚河自然保护区等自然生态资源,采取举办佤族司岗里狂欢节等多种形式,大力发展具有佤文化特色的旅游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培养少数民族旅游人才,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建立健全旅游服务体系,完善旅游服务功能,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多渠道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加快乡村公路建设,提高公路路面等级,加强公路养护,发展民间运输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城乡邮电通信网络建设,保护邮政、电信设施,促进邮政、电信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合理布局、规模适度、注重实效的城镇建设原则,重视以佤文化为代表的园林化城市建设,建立多元投资机制,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城市化水平,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规划区内建盖的房屋,应当具有民族特色。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单位,依法进行治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对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需要自治县配套资金的,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享受国家、省、市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补助的照顾。在自治县财力不能保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和机构正常运转经费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增加对自治县的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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