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财源建设,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强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管理,对确需从税收上予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省、市统一的减免税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自治县享受上划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部分返还的照顾。对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直接返还部分,享受全额返还的照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因执行国家和省、市调整工资、增加津贴等政策增加财政支出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第四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在执行中如需部分变更,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重视学前教育,发展高中教育,办好寄宿制和半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做好扫盲工作。对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农村小学或者班级,可以实行双语教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教育事业的投入,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加,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多渠道筹措资金,改善办学条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学或者捐资助学。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教师队伍激励机制,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大专院校学习和深造,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加强对少数民族教师的培养使用,建设一支素质合格、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鼓励教师到边远贫困山区任教。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科技推广机构,加强科技普及工作,健全科技服务体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中学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社会待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图书、档案等文化事业。挖掘、收集、整理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加强民族历史研究,开展民族文化艺术交流,做好地方史志的编纂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城乡文化馆(站、室)的建设。扶持和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业余文艺团体,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内容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活跃城乡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动民族文化发展。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扶持力度,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础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民族传统医药的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