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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重庆市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军用机场净空区的保护,确保军事航空活动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军用机场净空区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军用机场净空区,是指为保证军用航空器起飞、着陆和复飞等飞行活动的安全,在军用机场周围划定的限制物体高度的空间区域。
军用机场净空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军用机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军用机场净空区的保护工作全面负责,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军用机场净空安全。
军用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用机场净空区的日常保护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军用机场净空区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军用机场净空区的安全,并有权对破坏、危害军用机场净空区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控告。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禁止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内从事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下列活动:
(一)燃放烟花、焰火;
(二)饲养、放飞鸽子或放飞其他鸟类;
(三)升放风筝;
(四)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
(五)设置影响军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或影响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或物体;
(六)种植影响军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建设靶场、爆炸物仓库;
(八)进行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作业;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内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征求该军用机场主管军事机关的意见。
军用机场净空区内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物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九条 禁止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军用机场净空区进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升空物体飞行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通用航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