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7年3月19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韩寓群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过错责任。
第三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工作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务大厅的,其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政府授权对进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的,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第六条 行政机关起草有行政许可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监督的工作人员一般分为:
(一)承办人,是指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从事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二)审核人,是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批准人,是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负责人。
在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由1人或2人一并行使承办人、审核人或批准人职责的,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或条件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不履行应尽的监督检查职责,或未经审核、批准,擅自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
(五)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意见实施行政许可或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 审核人未依法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