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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文    号: -----------
发布日期: 2006-08-09
生效日期: 2006-09-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教育条例【200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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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教育条例

(2006年1月7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9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蒙古族教育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蒙古族教育,是指自治县境内兴办的在教学用语、教学用书、教学内容、师资队伍、学校(班)的设立和管理等方面具有蒙古族特点的教育。

   第三条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县蒙古族教育工作。

  民族、财政、人事、编制等相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蒙古族教育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兼通蒙、汉文的领导成员分管蒙古族教育工作;由专门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蒙古族教育工作。

  蒙古族学校的行政主要领导,应当由兼通蒙、汉文的蒙古族公民担任。

  设立蒙古族学生教学班或蒙古语文教学班的中、小学校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名蒙古族公民分管蒙古族教育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蒙古族教育实行七年制小学教育,加强初中教育,普及高中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扶持蒙语授课教育。

   第六条  自治县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蒙古族学校。

  蒙古族居住分散、生源不足的村和乡(镇)可以跨行政区域集中办学,设立以寄宿制为主的公办蒙古族小学和中学,保障蒙古族学生享受优质教育。

  设立、撤并蒙古族学校,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蒙古族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进行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教育,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

   第八条  自治县蒙古族教育推行蒙语、汉语、外语授课的“三语”教学。

  蒙语授课为主的学校,在保证蒙古语文教学质量的同时,要加强汉语文教学和外语教学。

  汉语授课为主的蒙古族中、小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的蒙古族学生班和蒙古语文教学班应加强蒙古语文教学。

  蒙古族幼儿园(班)应当加强蒙语会话教学。

   第九条  自治县积极扶持蒙古族高中教育,保证符合条件的蒙古族学生入学。

   第十条  自治县设立蒙古族教育研究培训机构,开展蒙古族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蒙古族教育师资水平。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择优录用符合任职条件的毕业生,充实蒙古族教育教学队伍,改善和提高蒙古族学校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对从事蒙古语文教学和蒙语授课的教师,给予岗位补贴。

  蒙古族学校(班级)的教师职数应按上级有关规定配备。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保证蒙古族教育正常经费支出;设立蒙古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对蒙古族教育各项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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