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2006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项目,可实行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
(二)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地下共同管沟;(三)生活垃圾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项目。
第五条 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跨区域的市政公用设施共享。有关各方应当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推进跨区域特许经营的实施。
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市政府。
第八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管。
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工商、城管执法、国资、价格、财政、审计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社会公众享有对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条 特许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并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项目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
(一)确立项目: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组织立项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制定实施方案: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实施方案,并组织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价格、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专家论证,经征求公众意见后将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