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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
文    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发布日期: 2007-04-17
生效日期: 2007-05-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泰安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20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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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
泰安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
   
  《泰安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泰安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规范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对政府直属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监察机关负责追究。

  对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由该部门(组织)的垂直上级机关或政府监察机关负责追究。

  对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的规定由为主管理的机关商同协管机关予以追究。

  对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或政府监察、政府人事机关负责追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本级、本部门(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机构)共同负责本级政府、本部门(组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协调、组织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应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执法行为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依法应举行听证而没有举行听证的;

  (四)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无法定依据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六)将行政许可权违法委托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改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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