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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
文    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发布日期: 2007-04-17
生效日期: 2007-05-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泰安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20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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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时不出具合法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移交的;

  (八)玩忽职守,对应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十)依法应组织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的;

  (十一)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二)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职权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擅自使用或丢失、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强制规定的。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征收的;

  (二)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的;

  (三)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规定的。

   第十条   在实施行政裁决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职权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裁决的;

  (二)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裁决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裁决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裁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职权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确认的;

  (二)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确认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确认规定的。

   第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给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职权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给付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给付的;

  (三)其他违反行政给付规定的。

   第十三条   实施无法定职权或超越法定职权、无法定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的划分及追究形式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组织)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负责人是行政执法的主管负责人,应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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