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时不出具合法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移交的;
(八)玩忽职守,对应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十)依法应组织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的;
(十一)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二)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职权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擅自使用或丢失、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强制规定的。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征收的;
(二)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的;
(三)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规定的。
第十条 在实施行政裁决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职权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裁决的;
(二)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裁决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裁决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裁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职权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确认的;
(二)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确认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确认规定的。
第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给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职权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给付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给付的;
(三)其他违反行政给付规定的。
第十三条 实施无法定职权或超越法定职权、无法定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的划分及追究形式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组织)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负责人是行政执法的主管负责人,应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