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对符合规划布点条件的申请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对批准设置的,在30个工作日内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实行申报公示和审批公告制度,并征询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向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标明比例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五)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申请书;
(六)环境评估报告和消防安全前置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设计平面图(含总平面图和楼层平面图);
(五)验资证明、资金评估报告;
(六)规章制度(细化);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册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应提供《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及任命文件。
(八)常用药品清单。
第十四条 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完成执业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不符合规划布点和设置条件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核准事项;
(二)不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业务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或内部布局不合理;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等公共设施不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