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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安徽省
文    号: 皖办发〔2007〕7号
发布日期: 2007-03-12
生效日期: 2007-03-12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200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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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皖办发〔2007〕7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为认真做好全省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核实,锁定债务数额
  清理核实、锁定旧债是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乡村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对象、范围、内容、统计口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确保查清、查细、查实。
  一是摸清底数。各地要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工作于2007年9月30日前结束。
  二是严格审核。各地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农业、教育、审计、监察、金融等相关部门,结合清理和规范乡村财政财务,对清理出的乡村债务进行全面审核,锁定债务项目和金额。清理核实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乡镇政府债务清理核实情况分别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财政局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县级同时抄报市级),村级债务以市为单位由市农委及时上报省农委。审核认定和锁定债务工作于2007年11月30日前结束。省财政厅和省农委于2007年年底前分别将全省乡、村债务清理核实情况上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三是明确责任。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乡村债务形成过程、原因,落实债务主体,明确偿还责任。
  四是分类处理。各县(市、区)要认真制定化解乡村债务具体方案,区分乡镇债务和村级债务的不同性质,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化解乡村债务的方案要及时上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省财政厅、省农委备案。
  各地要在认真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要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二、严格政策,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严格执行“八不得”规定,切实纠正乡镇经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坚决制止乡镇发生新的债务。要严禁村级组织以任何名义提供担保、借新债还旧债、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方式上项目,严禁超出偿还能力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和发放报酬补贴、超标准订阅报刊,严禁村级开支招待费。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时,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乡镇及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让乡村负债搞建设。要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不得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各种达标升级、检查评比、验收等活动。
  各地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都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应盲目攀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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