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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四川省
文    号: 川中医药发〔2007〕1号
发布日期: 2007-02-07
生效日期: 2007-02-07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四川省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实施意见【200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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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四川省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实施意见

(川中医药发〔2007〕1号)



     
各市(州)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科学城卫生局,卫生部驻川医疗单位,厅(局)直属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院: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川府发〔2006〕33号),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6〕36号),现就我省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的作用,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区中医药,要做到“为民、利民、便民”。
  坚持中西医并重,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完善社区中医药服务功能。
  坚持突出中医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拓宽中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点面结合、稳步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设置达100%,社区卫生服务站能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特色服务在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中得到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量达40%以上,基本满足社区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二、健全社区中医药服务网络
  (三)要将中医药服务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建立由城市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综合医院中医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医科(室)组成的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中医科,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开展中医药服务。在调整现有卫生资源时,要将中医医疗机构作为重要的卫生资源加以充分利用。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市辖区的二级中医医院等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可以转型为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二级以上中医医院领办、创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
  (四)各地要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要求,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人员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不低于医师总编制20%的比例配备中医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要有一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从事社区中医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鼓励离退休中医药专家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五)要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服务基础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配置开展中医药服务工作所需的基本设施、常规设备和体现中医药特色的诊疗康复设备,如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及中药柜和中成药柜等基本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配置中药房,中成药品种不少于80种,中药饮片不少于250种。社区卫生服务站中成药品种不少于50种,中药饮片不少于200种。
  (六)要建立和完善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长效工作机制。中医医院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定期安排具有相应工作资历的中医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诊、会诊并进行技术指导,开展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中医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协作,建立有效的双向转诊制度。
  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服务功能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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