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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四川省
文    号: 川中医药发〔2007〕1号
发布日期: 2007-02-07
生效日期: 2007-02-07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四川省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实施意见【200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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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开展中医药服务,积极发掘、推广和运用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把中医药技术服务贯穿到基本医疗、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和计划生育的全过程,在“六位一体”功能中发挥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残疾人、贫困居民等的服务作用。
  (八)开展群众喜爱的方药治疗和针灸、推拿、火罐、刮痧、敷贴、热熨、熏洗、导引等 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民族医药技术服务,大力发展中医药养生康复。
  (九)各地要总结推广在开展社区中医药服务、发挥中医药作用中的好经验、好办法。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中医药科普知识、特色优势的宣传活动,及时报道开展社区中医药服务的成效。组织开展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经验交流、现场示范,切实推进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四、加快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步伐
  (十)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训,提高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十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参加中医药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并逐步与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衔接。依托成都中医药大学建设一个中医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编写中医药培训教材。
  (十二)利用我省中医药教育、医疗资源,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务能力,使中医药适宜技术得到推广。
  五、加强领导,完善措施
  (十三)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把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对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规划,统筹发展。在各级政府成立的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中要有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人员参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有一名领导分管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
  (十四)在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的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经费投入中,要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为社区中医药服务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特别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逐步解决本地区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十五)各地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政策时,要考虑中医药的特点,要有利于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发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各项保障措施,研究制定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有关政策措施。制定院内中药制剂的管理、使用办法,允许其在一定区域内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十六)强化监督检查,规范中医药服务。各地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开展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检查和考核制度,要依法开展中医药从业人员、中医药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规范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使用,加强中医药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行业监督管理,建立社区中医药服务考核评价指标,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的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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