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餐饮、家庭服务、洗衣、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中介等社区商业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物流配送平台整合社区内中小企业,实现服务模式创新,推动社区商业体系建设。对开办商业性社区服务项目的,要依法简化审批手续。对社区商业中的微利行业,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发挥自身特点和业务专长,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商业服务项目,或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商业服务。
13.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社区居委会在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的同时,积极组织社区成员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委会动员驻区单位和居民通过共驻共建和互惠互利等方式,开展双向服务。有条件的地方,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居民需要,建立热线电话救助网络、社区智能服务网络、社区服务站、社区公共服务社等服务载体,开展非营利社区服务。引导和管理各类组织、个人依法有序开展社区服务。正确处理好社区居委会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支持和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基础建设力度,夯实社区工作平台
14.科学合理地调整社区规模。各地要按照便于城区未来发展、便于服务管理、便于资源开发的原则,兼顾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调整社区规模,积极整合社区资源,努力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要研究新农村建设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着手制定县城镇、乡镇、村落社区建设发展规划,逐步将社区建设由城市向农村延伸。
15.建立健全社区建设投入机制。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广泛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市辖区的社区工作和活动用房不得低于300平方米,县级市和县城社区工作和活动用房不得低于20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社区活动用房面积。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67号)的要求,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各市、县要根据公共财政的要求,适当安排社区建设扶持资金和工作经费,并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对社区建设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市、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扶持。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社区建设活动,鼓励社会机构、民间组织和个人捐助社区公益事业。采取市场运作机制,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投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当地政府要逐步提高补贴社区工作经费的标准,管辖2500户以下的社区,每年补贴社区工作经费不低于2万元;管辖2500户以上的社区,每年补贴经费不低于3万元。按照居民自治、财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财务管理体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有效。各级政府要确保社区建设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16.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严格按照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皖政〔2001〕3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础建设切实解决“四有”问题的通知》(厅〔2003〕31号)的有关规定,落实社区工作和活动用房建设各项优惠政策。要优先解决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警务室、图书阅览室、老年人和残疾人活动室等活动用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社区工商工作站。各部门延伸到社区的工作,全部纳入社区综合管理与服务范围,原则上不得在社区单独挂牌。要做好社区工作和活动用房的日常维护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