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
四川省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川财社〔2007〕7号)
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
为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川府发〔2006〕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补助原则
(一)支持和促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通过实行绩效考评、购买服务等办法,着力提高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
二、政府补助的内容及责任划分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
省、市(州)、区(市)三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要将城市社区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投入。
区(市)和设区的市(州)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卫生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财政经济状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服务体系的决定》(川委发〔2005〕2号)文件规定,按服务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5元的标准安排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
省级财政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各市(州)的财力状况,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困难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中央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4元并统筹考虑各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并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必要的支持。
在安排相关经费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
三、政府补助范围和方式
(一)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市(州)级以上政府的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列入政府补助范围。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公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