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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四川省
文    号: 川财社〔2007〕7号
发布日期: 2007-02-07
生效日期: 2007-02-07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四川省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200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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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项目补助定额由省级财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合理分摊有关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成本的原则确定。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同时,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建立完善按岗位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办法,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并积极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二)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等经费补助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按项目支出预算办法核定补助。
  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由市级财政部门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市、区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岗位培训等有关培训,由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
  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按服务收费补偿。
  (三)固定资产投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同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辅以改扩建和新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需的建设项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由市(州)、区(市)级政府统筹安排,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其他项目按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四、政府补助及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的监督和管理
  (一)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要与服务效果挂钩,由卫生、财政部门在严格监督和考核评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情况的基础上予以核拨,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对服务效果好的,适当给予奖励;对服务效果差的,相应扣减补助,以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养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由卫生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项目所需设备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基本建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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