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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湖北省
文    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发布日期: 2007-04-05
生效日期: 2007-06-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200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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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2007年4月5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载地域历史和现实情况,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治、教化以及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布的《 地方志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含自治州,下同)编纂的地方志,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 地方志工作是促进全社会持续、文明、健康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经常性工作。编纂地方志应当坚持存真求实、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方针,全面、客观、科学地反映当地自然、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第五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明确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有关地方志编纂的业务规程;

  (二)组织、指导、督查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地方志方案;

  (四)组织编纂本行政区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依照规定组织专家对已编纂成稿的地方志进行评审;

  (五)收集、保存、整理、开发利用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学术研究和交流;

  (六)培训地方志工作人员;

  (七)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建立地方志馆或地方志文献资料库和网站,为公众提供服务;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的素质应适应编纂地方志工作的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字编纂能力。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吸收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加,可以采取聘用方式聘请适合从事地方志编纂的人员参加编纂;民族自治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地方志编纂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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