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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安徽省
文    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
发布日期: 2006-12-22
生效日期: 2007-03-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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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协助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四)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它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难以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五)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进行跟踪管理;

    (六)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八)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统计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九)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培训经费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转让等情形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排除的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6个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应当与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重要公共设施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用于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生产性毒物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测,实行分类管理。经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容易产生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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