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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卫生部
文    号: 卫生部令第59号
发布日期: 2008-05-06
生效日期: 2008-05-12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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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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