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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海关总署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3号
发布日期: 2008-02-29
生效日期: 2008-06-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暂行规定
海关总署 字体:【
原始舱单、预配舱单、乘载舱单电子数据的项目由海关总署制定(见附表3),电子数据的格式及传输报文标准另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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