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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文    号: -----------
发布日期: 2008-05-29
生效日期: 2008-06-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国土资源部 字体:【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

  (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

  (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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