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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7号
发布日期: 2008-06-11
生效日期: 2008-08-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中国政府网 字体:【
暂停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计量比对结果无效,并暂停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计量比对由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单位、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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