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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 法释〔2008〕6号
发布日期: 2008-05-12
生效日期: 2008-05-19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人民法院报 字体:【
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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