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司法考试   | 律师律所 | 律师随笔 | 法律法规 | 法律新闻 | 经典案例 | 法律论文 | 合同范本 | 法律知识 | 律师交流
本站首页 | 一对一咨询 | 法律文书 | 律师合作 | 案件委托 | 法律人才 | 律师博客 | 法律论坛 | 律师加盟 | 律所加盟 | 投诉建议
 
 
颂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6号
发布日期: 2008-04-29
生效日期: 2008-04-29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修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字体:【
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或者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逐级报请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暂扣其《行政执法证》: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应当出示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被投诉3次以上的;

   (三)故意损毁、涂改《行政执法证》或者将其转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参加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暂扣《行政执法证》期限为30天。被暂扣《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做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满后,由其所在单位视本人检查纠正情形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是否发还《行政执法证》。

   第十九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证》被暂扣累计2次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将《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五)受到辞退或者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

   (六)受到治安拘留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证》被吊销后2年之内不得重新申领。

   第二十一条  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时,应当分别填写《××局暂扣行政执法证审批表》(见附件4)、《××局吊销行政执法证审批表》(见附件5),并分别对当事人发出《××局暂扣行政执法证决定书》(见附件6),《××局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书》(见附件7)。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暂扣行政执法证决定书》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做出暂扣或者吊销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单位应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做好《行政执法证》的使用、暂扣、吊销以及持证人奖惩等情况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7月3日公布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废止,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年5月11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中有关执法证件的管理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1  2  3  】
 
 
 
网站简介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招聘信息 联系方式 免责声明 友情链接
 
     

优秀网站导航: 中国律师网   合同法网   前方律师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律师协会
Copyright (c) 2006-2008 www.law158.com ALL RightsReserved 制作单位:裕杰软件
前方律师网业务信箱:law158@126.com 联系电话:0371-65738880  传真:65738880
河南省通讯管理局   豫ICP备07002191号  我要啦免费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