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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河北省
文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3号
发布日期: 2008-02-14
生效日期: 2008-03-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中国政府网 字体:【
期不恢复原状的,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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