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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河南省郑州市
文    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发布日期: 2008-05-04
生效日期: 2008-07-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郑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郑州市 字体:【
br>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现行产业政策;

  (二)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三)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及场地平整工程;

  (四)已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

  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结合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限期内开发建设申请,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限期动工的期限自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闲置土地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在全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以选择政府协议收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全额退还。

  选择政府协议收购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土地闲置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收购协议应当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购协议,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

  (一)未缴清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的;

  (三)接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未选择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

  (四)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限期期满仍未动工建设或虽已动工建设,但仍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闲置土地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市和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并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调查通知;

  (二)调查取证;

  (三)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作出拟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

  (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用地单位或个人。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七)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书面通知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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