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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河南省郑州市
文    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发布日期: 2008-05-04
生效日期: 2008-07-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郑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郑州市 字体:【
或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在闲置土地的认定和收回过程中要求听证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

  用地单位、个人对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集体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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