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3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无线电电磁环境,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电磁频谱空间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军队的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无线电电磁环境,是指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无线电电磁现象的总和。
第三条 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分级保护、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和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电磁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
无线电频率、台(站)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无线电电磁环境的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制定政策和措施,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省、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机构主管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制度,审查保护规划和保护区划定方案,协调跨行政区域及边境地区的有关保护工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与军队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 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组织编制和实施保护规划,划定保护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实施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省和州(市)无线电监测机构负责无线电电磁环境的监测、评估和电磁兼容分析工作。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一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纳入本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编制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无线电电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