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获得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按照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接受用户监督。
城市供水企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及管网,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市水、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线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测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城市供水企业未按时答复或者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供水企业与申请人应当签订连接协议。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进行,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自建供水设施连接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