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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天津市
文    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发布日期: 2008-04-25
生效日期: 2008-06-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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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3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  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八条  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堆存,无摊贩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

  (三)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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