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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天津市
文    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发布日期: 2008-04-25
生效日期: 2008-06-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中国政府网 字体:【


  (四)夜景灯光设施要按照规划设置,与城市景观协调,采用节能、环保、绿色光源。及时修复受损害的设施。开启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8%。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路灯照明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督促城市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市城市管理的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二)编制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涉及城市管理中重大事项的资金调配;

  (四)对举办重要活动、处置应急突发事件、跨部门跨地区的事项和全局性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五)对市相关管理部门和各区县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服务、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依据全市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制定本部门城市管理的规划、管理标准、技术规范、考核办法等;

  (二)对所属单位和各区县进行业务指导和具体考核;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管理和处罚。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依据全市城市管理专业规划,编制本辖区城市管理的规划、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

  (三)科学界定本区县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的城市管理责任并组织落实;

  (四)组织、协调驻区单位和部门落实城市管理责任;

  (五)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落实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目标责任;

  (二)对辖区内市容环境、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存车场(处)等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三)组织居委会动员居民群众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接受委托,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章  养护管理市场化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的养护管理,应当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市场,不断提高城市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等日常养护作业推向市场,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养护标准、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对养护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达不到养护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其养护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设施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凡新建、改建的道路、桥梁一经正式通车,市容环卫部门要同期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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