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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
文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发布日期: 2008-04-23
生效日期: 2008-07-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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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徐唐先
2008年4月23日 


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机关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类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行政单位和区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以及管理情况,并将资产收益、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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