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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河北省
文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6号
发布日期: 2008-02-14
生效日期: 2008-03-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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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6号)




  《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郭庚茂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地方志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 地方志工作条例 》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本省的地方志书,包括省志、设区的市志、县(市、区)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省级综合年鉴,设区的市级综合年鉴及县(市、区)级综合年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解决相应的办公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有关地方志编纂的业务规范;

  (二)拟定地方志总体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组织专家对已编纂成稿的地方志进行评审验收;

  (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其他地情资料;

  (五)搜集、整理、保存地方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建立方志馆和网站,为公众提供服务;

  (七)组织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培训地方志业务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总体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按总体工作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八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科学规范,全面客观,存真求实,确保质量。

   第九条  按地方志总体工作规划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编单位),应当明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按时完成编纂任务。

   第十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的编纂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应由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强协调能力和一定专业知识,熟悉地情的人员担任,并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十一条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的素质应当适应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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