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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布单位: 河北省
文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6号
发布日期: 2008-02-14
生效日期: 2008-03-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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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需要且有条件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乡镇志、街道志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提供业务指导、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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