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司法考试   | 律师律所 | 律师随笔 | 法律法规 | 法律新闻 | 经典案例 | 法律论文 | 合同范本 | 法律知识 | 律师交流
本站首页 | 一对一咨询 | 法律文书 | 律师合作 | 案件委托 | 法律人才 | 律师博客 | 法律论坛 | 律师加盟 | 律所加盟 | 投诉建议
 
 
颂布单位: 安徽省
文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发布日期: 2008-07-15
生效日期: 2008-07-15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
安徽省 字体:【
现、纠正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9月2日省政府发布的《 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 》同时废止。




1  2  3  4  5  6  】
 
 
 
网站简介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招聘信息 联系方式 免责声明 友情链接
 
     

优秀网站导航: 中国律师网   合同法网   前方律师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律师协会
Copyright (c) 2006-2008 www.law158.com ALL RightsReserved 制作单位:裕杰软件
前方律师网业务信箱:law158@126.com 联系电话:0371-65738880  传真:65738880
河南省通讯管理局   豫ICP备07002191号  我要啦免费统计